【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对于进境修理物品的规定】为规范进境修理物品的管理,提升通关效率,海关总署于2005年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124号),明确了相关物品的申报、监管及后续处理要求。以下是对该规定的核心内容进行总结,并以表格形式进行清晰展示。
一、核心
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主要针对进境修理物品的定义、适用范围、申报流程、担保方式、修理期限、复运出境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。其目的是确保维修物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入境,并在完成维修后按规定复运出境,防止走私、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。
该规定适用于企业、个人或机构将货物带入境内进行修理后再次出境的情形。同时,也明确了不同类型的修理物品在申报时所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。
二、关键信息表格
| 项目 | 内容说明 |
| 文件名称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124号) |
| 发布日期 | 2005年 |
| 适用对象 | 进境用于修理的货物,包括企业、个人或机构携带的待修物品 |
| 定义范围 | 指境内单位或个人将货物运往境外进行修理,再复运入境的行为 |
| 申报要求 | 需提供合同、发票、运输单据、修理协议等文件,明确物品用途 |
| 担保方式 | 可采用保证金、银行保函等方式,确保修理后按期复运 |
| 修理期限 | 一般不超过6个月,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|
| 复运出境要求 | 修理完成后,应按原状或修复后状态复运出境,不得擅自留用 |
| 违规处理 | 未按规定复运或擅自留用的,将依法追责并可能面临罚款 |
| 适用法律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及相关进出口管理法规 |
三、注意事项
- 企业在办理进境修理业务前,应提前向海关备案,并准备齐全的申报材料;
- 个人携带物品进境修理的,需符合海关对个人物品的监管规定;
- 海关有权对进境修理物品进行查验,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;
- 修理过程中如发生变更,应及时向海关报备。
通过以上规定,海关总署旨在建立一个更加透明、高效、安全的进境修理物品管理体系,既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需求,也维护了国家税收和贸易秩序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