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区别】在刑法理论中,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,存在两种主要学说: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。这两种学说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时,特别是在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等情形下,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,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均有重要意义。
一、
法定符合说认为,在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,只要其行为符合某一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,就应以该法律条文定罪。即“法定的构成要件内容相符即可”,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犯罪。
具体符合说则强调,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与实际发生的客观结果在具体对象上一致,否则不能成立既遂。即“主观与客观在具体对象上必须相符”。
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:是否要求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在对象上的完全一致。
二、对比表格
| 比较项目 | 法定符合说 | 具体符合说 |
| 核心观点 | 只要行为符合某一法条的构成要件,即可定罪 | 主观故意必须与实际结果在对象上一致 |
| 对象错误处理 | 认为行为人仍构成该罪(如误将甲当作乙杀死) | 认为可能构成未遂或过失犯罪,不成立既遂 |
| 打击错误处理 | 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(如打错人但造成死亡) | 认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未遂 |
| 主观与客观关系 | 不强求主观与客观在对象上一致 | 强调主观与客观在对象上必须一致 |
| 适用范围 | 多用于故意犯罪中的对象错误情形 | 多用于打击错误或对象错误的情形 |
| 理论基础 | 法律条文的抽象构成要件 | 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事实的对应性 |
| 司法实践影响 | 更倾向于认定犯罪既遂 | 更注重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准确性 |
三、结论
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在刑法理论中各有侧重,前者更注重法律条文的抽象构成要件,后者更强调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的一致性。在司法实践中,两种学说的选择会影响对案件的定性与量刑。因此,理解两者的区别对于准确适用法律、合理裁判案件具有重要意义。


